6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正式施行,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,明确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;建设项目选址、选线应当避让湿地。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,做好法律配套衔接,织密扎牢湿地保护的“制度网”。
苏州湿地资源丰富,全市拥有大小湖泊300多个、河流2万多条,自然湿地面积403万亩,约占全市面积三分之一,内陆湖泊湿地面积位居全省第一。守好江南特色湿地资源,苏州作为湿地保护先行军,早在2012年就在省内率先出台了《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》,创新探索湿地保护的“苏州模式”。
“我们率先建立了湿地分级和保护的管理体系,对湿地加强了动态监测,严肃查处一些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。我们还率先开展了湿地的生态补偿政策,目前湿地生态村已经达到了171个,每年的生态补偿资金达到了1.3亿”,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副站长朱铮宇说。
苏州各地还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湿地建设。截至去年底,全市共建成2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,合计规模达123.35万吨/日。在相城区城西尾水湿地,航拍镜头下的河面之下有一个方形的管道口,它就是相城区城西污水处理厂的一处排水口。从这里排出的水是经过处理之后的达标水源。“变废为宝”,这里在去年打造完成了2.4万平方米的湿地生态系统。如今走在这里,水清岸绿、野鸭翻飞,不管是漫步其间,还是在步道上骑行,都是颇为惬意之事。
目前,城西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是12万吨,日均处理污水8-10万吨。整个湿地是以水生植物、水下森林和浮动的生态岛组建,净化水质从“工程水”向“生态水”转变,改善河道的环境,增加生物多样性,构建健康的河道生态湿地系统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,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 “四梁八柱”。苏州将以此来优化配套制度,开展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,全面推进国际湿地城市的创建,保护苏州美丽的湿地资源。